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
簡要說明:危險化學品生產(chǎn)、儲存、使用、經(jīng)營和運輸?shù)陌踩芾?,適用本條例。 文件格式:Word 文件大?。?6.5 KB[ 本帖最后由 sccbjs 于 2012-2-9 14:10 編輯 ]
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排污費征收、使用的管理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直接向環(huán)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(以下簡稱排污者),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(guī)定繳納排污費。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、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,不再繳納排污費。排污者建成工業(yè)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、場所并符合環(huán)境保護標準,或者其原有工業(yè)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、場所經(jīng)改造符合環(huán)境保護標準的,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,不再繳納排污費。 國家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產(chǎn)業(yè)化。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處理的收費辦法另行制定。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(huán)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、財政部門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,加強對排污費征收、使用工作的指導、管理和監(jiān)督。 第四條 排污費的征收、使用必須嚴格實行“收支兩條線”,征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,環(huán)境保護執(zhí)法所需經(jīng)費列入本部門預算,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。 第五條 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于環(huán)境污染防治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、擠占或者挪作
漆渣、漆桶等危險固廢,不能隨便處置
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,預防爆炸事故發(fā)生,保障公民生命、財產(chǎn)安全和公共安全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(chǎn)、銷售、購買、進出口、運輸、爆破作業(yè)和儲存以及硝酸銨的銷售、購買,適用本條例。 本條例所稱民用爆炸物品,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、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、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、導火索等點火、起爆器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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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購管理條例[ 本帖最后由 c6314 于 2010-3-20 01:31 編輯 ]
希望對重慶的朋友有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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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,控制和減少核事故危害,制定本條例。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可能或者已經(jīng)引起放射性物質(zhì)釋放、造成重大輻射后果的核電廠核事故(以下簡稱核事故)應急管理工作。 第三條 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實行常備不懈,積極兼容,統(tǒng)一指揮,大力協(xié)同,保護公眾,保護環(huán)境的方針。 第二章 應急機構(gòu)及其職責 第四條 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由國務院指定的部門負責,其主要職責是: (一)擬定國家核事故應急工作政策; (二)統(tǒng)一協(xié)調(diào)國務院有關部門、軍隊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應急工作; (三)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家核事故應急計劃,審查批準場外核事故應急計劃; (四)適時批準進入和終止場外應急狀態(tài); (五)提出實施核事故應急響應行動的建議; (六)審查批準核事故公報、國際通報,提出請求國際援助的方案。 必要時,由國務院領導、組織、協(xié)調(diào)全國的核事故應急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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